
法官:买了职业伤害保障,也投了商业意外险,前者并不能成为保险公司免除自身保险责任的理由
既投了职业伤害保障,也投了商业意外险,工伤时能获得双重保障吗?拖拉机追尾小轿车,投保的“交强险”为何不保险?收到法院传票后,耍小聪明注销公司就能逃避责任?本期案例聚焦工伤保障、保险理赔与企业责任。法官提醒,农机互助保并非交强险,买对保险才能让保险更“保险”。
保险拒赔
●外卖员八级伤残保险拒赔
●法院判决须赔18万余元
伍某是一名外卖骑手。为了确保每次送餐安全无忧,外卖平台为像他这样的众包骑手,在每次接单时投保了一份意外险,费用仅为2.5元,由骑手自行承担。
这份保单约定:一旦骑手遭遇意外伤害,最高可获得60万元的保障;若是需要就医,有5万元的意外医疗保险金。
此外,保险单中约定了一项特别条款:如果被保险人符合《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中描述的职业伤害情况,那么保险公司将不再承担赔付责任。
某天,伍某在外卖配送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经医院诊断鉴定为八级伤残。幸运的是,伍某作为外卖骑手,社保部门根据相关政策,为他核定了职业伤害保障伤残待遇,发放了8.4万元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然而,当伍某向某保险公司申请赔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和意外医疗保险金等18万余元时,却遭遇了拒绝。保险公司指出,根据保单中的特别条款,伍某符合约定的职业伤害情形,并且他已从社保部门获得相应赔付,因此保险公司无需再进行赔付。
于是,伍某遂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希望为自己争取应有权益。
地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果:本案中,伍某作为外卖骑手,在参加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的同时,也投保了商业意外险,前者并不能成为保险公司免除自身保险责任的理由。
双方约定的特殊条款,属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保险免责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应当向伍某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但其并未履行相应的义务, 相应的免责条款对伍某不发生法律效力。
其次,案涉免责条款将已从人社部门获得职业伤害保障作为免除自身赔付责任的情形,不当排除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有违公平原则,不符合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的设计初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某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伍某赔付保险金等合计18万余元。
法官说法: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对解决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自2022年7月起,国家在广东等七省市启动了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
国家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目的在于拓宽对该部分劳动者的保障范围,让他们在遭受职业伤害时获得相应经济补偿,减轻从业者经济压力,提升其抵御职业伤害风险的能力。法官提醒,职业伤害保障与商业保险并不冲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受到职业伤害,既有权申请职业伤害保障待遇,亦有权根据投保的商业险主张意外伤害保险赔付。
农机事故
●驾驶拖拉机追尾轿车保险赔不了
●农机互助保并非交强险仍应赔偿
2021年3月的某天,王某持C1驾驶证,驾驶着亲戚李某的方向盘式拖拉机在乡间小路上缓缓前行。
一不留神,拖拉机的前端不慎追尾碰撞陈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两辆车都有所损坏。事后,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需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而另一边,陈某虽然遭遇了意外,所幸他的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依约向陈某赔偿了保险金。同时,保险公司主张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陈某对王某、李某请求赔偿的权利。
面对保险公司的追偿,王某辩称,自己驾驶的方向盘式拖拉机在某省保农互助农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李某虽为所有者但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经查,王某并未考取拖拉机相关驾驶证,涉案方向盘式拖拉机也没有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地点: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结果:增城法院审理后判决: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向已依约赔偿的保险公司支付相对应的费用。
李某将其所有的方向盘式拖拉机借给没有驾驶资格的王某驾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酌定李某对王某不能清偿的涉案债务承担40%赔偿责任。
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农用拖拉机属于机动车范畴,应投保交强险。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农机互助保并非交强险。本案中,某省保农互助农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并非保险公司,不能从事保险业务。李某误以为农机互助保等同于交强险,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应自行对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此外,驾驶农用拖拉机需考取相应驾驶证。王某虽持有C1驾驶证,但并非涉案拖拉机所要求对应的驾驶证,不具备驾驶拖拉机的资格。
法官提醒,车主应通过正规渠道在保险公司购买车辆保险,切勿盲目听信业务员宣传,认为农机互助性质的协议等同于交强险,农机互助保不是保险,买对保险才能让保险更“保险”,以此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恶意注销
●卖假货遭起诉就注销登记
●恶意注销仍需赔偿损失
某体育器材公司经调查发现,一家名为“某贸易商行”的店铺,未经授权在电商平台销售着与他们品牌极为相似的假冒体育器材。
体育器材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立案后向商行和投资人孙某分别送达了传票。
然而,开庭前,法院发现商行办理了注销登记。于是体育器材公司当庭变更诉讼请求,撤销对商行的起诉,保留对孙某的诉请,同时增加事实与理由认为:贸易商行在案件审理阶段恶意注销,试图逃避法律责任,但商行是个人独资企业,被告孙某是唯一投资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由孙某承担责任。
面对指控,孙某答辩称:自己在得知销售产品可能存在侵权问题时,已第一时间将商品下架,也将商行予以注销。
地点: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结果:黄埔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孙某赔偿某体育器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9000元。
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部分商家故意制假贩假,且在收到法院传票后,明知可能存在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仍办理注销登记,反映出该商行及投资人的主观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
本案中,某贸易商行注销登记之前未进行清算,更没有依法通知原告及相关的债权人。孙某作为商行的唯一投资人,应当对商行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同时,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某体育器材公司取证方式、聘请律师维权等因素以及某贸易商行具体侵权行为和明知有本案诉讼、可能存在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仍办理注销登记等情节,判决投资人赔偿某体育器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9000元。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作为国际竞争力核心要素,事关科技发展,事关国家安全。对此,广州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服务和保障,充分发挥法治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激励创新创造,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新快报记者 高京 毛毛雨 通讯员 杨晓怡 何忠 王丽娜 黄丽婷 曾缨童 石妍 陈妍蓉 黄泽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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